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组织行为和工作程序,促进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及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规定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发展需要以及协会对开展行业及专业业务活动的需求,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协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不单独制定章程,不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协会授权分支机构签署或协会代其签署的对外合作文件方具有法律效力。分支机构不得以政府部门名义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职能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是协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协会工作的补充和在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分支机构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行业或专业特点。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应贯彻落实协会会长会议、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工作;反映本行业或本专业的情况和诉求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在协会授权下发展会员。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或专业代表性,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原则上一个行业或专业领域只批准一家分支机构,新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协会已设立分支机构主要行业和主要业务领域不冲突。
(二)有规范的名称,并与协会名称和协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冲突,不易混淆。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分支机构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或发起人。
(五)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报。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提出申请报告。
(二) 初审。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初审。
(三)考核。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审核。会长办公会审核。
(五)通过。提交理事会议通过,并正式宣布成立,在协会报刊、网站公布。
(六)登记。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拟提名登记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工作条例或工作方案;
(四)筹委会名单及筹备组会议纪要;
(五)办公场所证明或租房合同证明;
(六)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或不按期缴纳协会公共服务资金的;
(二)协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没有发展前景或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
(四)严重违规、违法现象的;
(五)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十条 分支机构注销,由协会秘书处向协会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注销分支机构的决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视同本会职能部门管理,由协会领导分工负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由协会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兼任,属于公务员兼职的由相关组织部门批准)。
协会分管领导对主管的分支机构进行全面领导;登记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并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经本机构民主审议通过、报协会备案同意后实施,用于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可称主任。分支机构设主任1名,秘书长1名,副主任若干名。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重大事项应提交本机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秘书长、副主任任期五年,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
(一)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协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
(二)分支机构设立内设机构,需报协会备案。
(三)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四)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
(五)分支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自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并保管,并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程序用印。其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印章。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XXX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分支机构不能单独对外签订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对外发布业务工作通知和有关文件一律以协会名义。
(三)分支机构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分支机构应每年年底按要求向协会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协会办公室保持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
(四)分支机构必须根据自身的专业属性和行业领域,确定主营业务,主营业务要突出专业或行业特色。
(五)分支机构重点工作可以纳入到协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协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
(六)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不符合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业务活动。
(七)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业务;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业务活动,应签订合作协议,未签订相关协议,不得开展。
(八)分支机构重要或大型业务活动要事先向协会申报,如:行业会展、庆典、培训竞赛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九)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违反涉外活动规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会员,所发展的会员为协会会员。分支机构发展会员,须按协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财务归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执行本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财务收支纳入协会年度审计范围。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施会长、理事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费实行自筹,单独记帐,纳入协会统一核算。经费来源包括:
(一)发展会员所收缴的会费;
(二)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所收缴的会费,除协会留用一定比例作为公共服务资金外,其余由分支机构自行支配。
分支机构使用的会费收据等由协会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应本着自愿原则,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标准须报请协会备案;票据的使用应遵守协会财务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有偿服务收入要给协会留成一定比例作为协会公共服务资金。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不得透支,支出范围包括:
(一)办公日常开支(办公房租、差旅费、会议费、讲课费等);
(二)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刊物、资料出版的开支;
(三)调研活动开支;
(四)为完成协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二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各项开支由经办人整理原始单据后填写报销单据,需由分支机构主任审核、签字,经财务部门及主管会领导审核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2021年9月15日
分支机构
BRAN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