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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家祥: 在CY-CY运费之外向FOB出口商另收THC的违法行为

 

蔡家祥: 在CY-CY(场站至场站)运费之外向FOB出口商另收THC的五项违法行为:

THC 是集装箱班轮场站至场站CY-CY 价格的组成部分,按过去几十年来的传统国际惯例,只要是集装箱班轮条款,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包括THC 在内的CY-CY 运费后管装管卸,然后统一向码头作业公司结算THC 。

在集装箱班轮条件下,单独收THC 不是国际惯例,恰恰是违反国际惯例的所谓“惯例”。90年代,班轮公司率先在东南亚国家各地区单独在CY-CY 运费之外向FOB出口商收取THC,然后逐步扩展到南美、非洲、中东等地区,遭到世界各国的强烈反对。

在中国,THC是2002年起9家班轮公会或航线组织联合垄断宣布征收的。

THC是港口作业公司向班轮公司收取的码头作业费,班轮公司把THC从托运人那里收回成本是必须的,但必须放在CYCY运费中一并收取!

但是该怎样收?向谁收?怎样收才能合理合法?这是必须要弄清楚的原则问题!

在中国,班轮公司向FOB发货人收取THC(码头作业费)违法了以下5项法规:

1.严重违反海商法;海商法第46条明确集装箱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是始发港场站至目的港场站,我国几十年来集装箱班轮运输定价机制是依据海商法场站至场站CY-CY条款确定运价的。交通部上海航交所规定运价按CY-CY条款报备准确地反映了THC属于班轮场站至场站的运价属性。发改委,交通部,工商总局于2006年发布的THC调查结论第一条明确THC的性质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可是从2002年起,班轮组织就违法破坏了此定价机制。在CY-CY运价之外向无辜的FOB出口商另收THC是重复收费。

如果非要单列收取,也只能向支付运费的人收取,即谁付运费谁付THC,因为THC在性质上是属于集装箱班轮CY-CY价格的组成部分!

2.严重违反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明确的附加费是临时性的原则;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行动守则公约》明确附加费是临时性的,情况变好了要取消。目前THC是长期固定的,从2002年起到现在,只升不降,永不取消。

3.严重违反按合同收费的原则; 向FOB出口商收THC无合同依据;在FOB出口情况下,由买方或其指定的货运代理与承运人订立运费合同并支付运费。我国FOB货主不是托运人,不负责支付运费,只负责把集装箱交付到班轮公司在港口的指定堆场即可,与承运人没有运费合同关系。然而班轮公司却强行要求中国FOB货主支付属于运费组成部分的本来应由买方支付的THC,这是非法的。

4.严重违反我国反垄断法;9家班轮组织于2001年底联合宣布从2002年1月15日起在中国所有港口以同一时间、统一标准向中国货主征收码头作业费,这是典型的垄断行为。该垄断行为至今已延续了十六年,尚未得到纠正。

5.滥用市场优势地位;FOB货主不交THC及其它附加费,班轮公司就扣发提单,或不给换单提货,弱势的货主群体只能屈从,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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