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货主维权工作综述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货主维权工作综述
(蔡家祥副会长 2022.5.)
外贸运输环节不合理收费以及非法乱收费、乱涨价一直以来是个突出的问题,这些不合理收费及乱收费主要涉及国际班轮运输公司、港口码头、一关三检、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等环节。目前在这些环节中,国际海运班轮运输业乱涨价、乱收费最为突出,乱收费项目多达二十多种(见附件),收费总额已超过4000多亿元,抵消了出口退税三分之一的效应。比如2020年发生新冠疫情以来,国际班轮公司借机大幅提高运价,远洋运价上涨了5-10倍,从疫情前的约1500美元/箱上涨到15000美元/箱,甚至有的航线达20000多美元/箱,导致有的出口企业的货值还抵不上运费,外贸企业不堪重负。
此外,国际国内相关运输公约和法规的不公正或者存在的法律漏洞给外贸货主带来的巨大风险和造成的损失也非常严重。比如无单放货、海运欺诈等现象频繁发生,我国外贸企业每年约有500-600亿美元的货被骗走,货款无法收回。针对这种情况,我会在修法(涉及国际海运条例、海商法、联合国运输法公约等)方面,给政府有关部门持续提出修法意见和建议,堵塞法律漏洞,避免海运欺诈给外贸货主带来损失。
多年来,我会持续不断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外贸进出口环节乱收费乱涨价问题,要求取消不合理收费或降低合规收费,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和国家发改委的高度重视。如2017-18年发改委先后约谈了20多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相继下调了班轮公司于2002年起垄断强行收取的THC-码头作业费收费标准,下调幅度为15-30%不等,给企业节约了360多亿元的成本;李克强总理多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稳外贸,要切实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费用和取消不合理乱收费。要求“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要降低100美元。”2020年3月,发改委、交通部取消了港口建设费,降低堆存费、港口作业包干费等,给货主每年节省约350亿元左右。
此外我会持续不断的呼吁通关便利化、降低通关费用成本;海关监管、检验检疫三检合一有较大进展,异地报关通关便利化步伐加快;一关三检取消或降费明显,大约给外贸企业每年节省200多亿元的成本。
目前港口码头、班轮运输、一关三检等环节已累计取消或降费约1000亿元人民币,大大减轻了外贸企业的负担。
我会在货主维权工作方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开展工作:
一、坚决反对国际班轮组织操纵班轮公司垄断和滥用优势地位乱涨价以及在运费之外向我国FOB出口货主收取码头作业费-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等不合理的海运附加费。
THC-码头作业费是国际班轮公司乱收费的最大项目,每年达2400亿元左右。众所周知,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港口几十年来的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THC是包括在CY—CY(堆场至堆场)班轮运价中的。集装箱班轮运输条款的惯例是班轮公司在责任期间管装管卸,我国货主从来不用支付CY-CY运费之外的THC。在FOB出口合同条款下,由买方支付运费,将THC与运费剥离向无义务支付运费的第三方(FOB出口商)收取是重复收费,非法强行收费。
2001年底九家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联合垄断宣布在我国各
港口征收CY-CY运费之外的码头作业费(THC),严重违反国际惯例。我会与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进行了顽强的抗争,展开了三次针锋相对的对话。我会于 2003年3月和6月分别向原国家计委和交通部举报了班轮公会的违法乱收费行为,要求政府进行调查和处理解决。
我会自从2001年开展抵制THC的行动得到了时任国务院领导同志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吴仪、吴邦国、黄菊、曾培炎、唐家璇、汪洋、徐绍史等领导同志曾就THC问题作过批示,要求进行调查。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交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03年8月21-22日在北京召开了“THC调查会”,经过两年多的调查,三部委终于在2006年4月18日公布了THC调查结论,明确“THC属于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在运费之外不能另收THC,给货主讨回了一个公道的说法,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班轮公司乱收费的行为。
虽然THC至今尚未取消,但在我会持续不断的呼吁和反映下,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对此一直比较重视,约谈班轮公司降费约360亿元,给外贸货主节约了不少成本。争取最终取消THC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我会持续不断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国际海运条例》以及《集装箱班轮运价报备办法》等,对班轮公司和航线组织的垄断定价行为和违反运价报备办法乱涨价等行为进行查处,严惩违法违规的国际班轮企业,维护我国外贸货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外贸企业的合理诉求:如建议政府保持稳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建议一关三检降低查验费用,取消或减少出口法检项目,实行贸易便利化,提高贸易效率。
多年来,我会持续到各省市开展调研,拜访有关外经贸企业协会、兼职副会长和相关外贸企业,积极听取外经贸企业对外经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听取出口退税、汇率、贷款、检验检疫、法检、通关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会及时将各地反映的问题分别报告了政府有关部门,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的问题如一关三检收费项目过多、过高问题,不必要的法检项目过多等问题已得到解决。海关监管、检验检疫三检合一有较大进展,异地报关通关便利化步伐加快,贸易效率大大提高。
三、积极研究联合国运输法公约(鹿特丹规则)及我国《海商法》存在的漏洞给外贸货主带来的影响,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向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堵塞法律漏洞。
(一)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联合国2008年运输法公约(鹿特丹规则)以及我国的《海商法》提出修改意见。联合国运输法公约和我国的海商法均存在忽视保护出口发货人的权益的问题,尤其是FOB出口发货人的权益没有保障。根据公约和海商法的规定,FOB发货人发了货,把货交给班轮公司后可能无法拿到班轮公司的提单(多数由境外货代获取班轮公司提单,然后再签一份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给FOB发货人),这让FOB发货人在尚未收到货款同时由拿不到班轮公司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提心吊胆。
由于我国出口FOB条款占80%以上,因此,出口企业的货物控制权不掌握在自己手中,存在巨大的风险。
我会积极参与商务部关于“联合国运输法公约-鹿特丹规则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的课题研究及报告的评估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使船、货双方的权益处于平等地位,要有法律保障。
商务部条法司根据我们的建议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运输工作委小组提交了《关于发货人取得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提案》。
此外我会坚持如果该公约不采纳我国的意见,我国宁愿不签字,以免造成被动使我国货主的权益受到损失,至今我国政府没有在公约上签字。
(二)针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我们先后向交通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鉴于现行的海商法对有关船公司提单的签发存在境外买家和货代欺诈骗货的漏洞,致使我国FOB出口商每年有500-600百亿美元的出口货被骗走,货、款两空。我们希望在FOB出口情况下,海商法要明确船公司提单必须首先签发给FOB发货人,以堵塞无单放货海运欺诈的漏洞,维护外贸货主的合法权益。
在我会的坚持下,目前《海商法》修改稿明确了“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即出口发货人)对同一货物均要求签发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的,承运人应向实际托运人签发”,有了一定的进步。
目前《海商法》修改稿仍在司法部修改审定过程中,我们将继续密切跟踪。
(三)建议修改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取消给国际班轮集体定价和订立集体运营协议的特权。
(四) 针对国际商会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对国际班轮责任期间的责任和义务不完善的问题,会同亚洲货主协会等货主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希望对FOB班轮条款作进一步解释并明确班轮公司在责任期间要承担的义务和费用,防止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乱收码头作业费。
同时我会曾给商务部条法司去函,建议国际商会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修改草案稿”在FOB条款下,要特别对集装箱班轮条款FOB-container liner term的费用与责任风险进行划分和说明,即:在集装箱班轮条款FOB-liner term“集装箱堆场到堆场- CY/CY”、“集装箱货运站到货运站- CFS/CFS”和“门到门- Door/Door”等现代运输方式的责任期间,班轮公司要承担自装运港接收货物时起至目的港交付货物时止的费用与责任风险,以避免班轮公司与货主之间的费用纠纷。商务部向国际商会-ICC转达了我会提出的建议。同时亚洲货主协会也根据我会的意见反映到国际商会,引起了国际商会的关注。
四、重视防范外贸风险,多次向外贸货主发出风险防范提示,研究制定防止无正本提单放货等海运欺诈给外贸货主造成损失的办法。
目前,在我国有80%以上的出口合同是以FOB价格条款签订的,由买方或其指定货运代理订舱托运并直接获取提单。在FOB出口情况下,我国发货人把货交给承运人以后,往往无法从承运人处直接获得提单,而是通过买方或其指定的货运代理人转交,因此我方无法掌握货物的控制权。有些存心不良的买主及其代理往往勾结起来进行欺诈,在未付货款的情况下,通知班轮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造成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损失惨重,而行骗者却逃之夭夭。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发了“关于高度警惕无单放货海运欺诈的通知”,并将有关案例在媒体以及我会网站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提醒货主注意防范。
此外,制定了“出口订舱、托运及交货货物的指导原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加强风险防范。
无单放货海运欺诈的频频发生体现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对境外的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提单管理存在着漏洞。
交通部于2019年3月27日宣布对无船承运人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押金或责任保险制度,这对诚信企业来说确实减轻了负担,但给境外不良无船承运人和买家串通搞海运无单放货欺诈提供了更为有利的零成本条件,市场准入资质条件极为宽松。目前经交通部批准的无船承运人近达9000家,是经营国际班轮运输公司的近百倍,比世界最权威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所属的可签发货代或多式联运提单(forwarders’bill or multi-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的全球会员还多两三倍,可见风险有多高。
尽管原来无船承运人要交80万押金或每年办理几万元的责任保险,但也无济于事,因为市场准入条件和资质太低。如果不从资质上把关,这点押金哪能抵得上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的货值?何况把目前对无船承运人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取消了押金或责任保险制度。
五、积极参加国际货主会议及维权活动(主要有:亚洲货主协会ASC;东盟货主联合会FASC;两岸四地货主联盟ASSA;全球货主论坛GSF)
我会自2000年以来一直参加上述货主组织会议。通过参加这些国际货主会议对相互沟通信息、加强合作起到很好的作用。上述会议主要讨论的议题是:反对运价垄断;反对运价频繁上涨和各种不合理的附加费,尤其是反对THC等等。通过参加国际会议,互相交流意见和做法,形成统一声音,对遏制国际班轮乱收费起到一定的作用。 同时使我会货主维权活动在国际上扩大了影响。
外贸货主维权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仅乱收费以及境外欺诈骗货两大项,我国外贸企业每年损失7000-8000亿元,这是一个巨大的不应该的损失。由于涉及国际、国内诸多部门和企业,环节多,是一项持久性的公益性的工作。多年以来,我会对此项工作花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政府对此项公益性的工作无任何经费补贴,我会已耗资几百万元投入此项工作。尽管工作有难度,耗资巨大,但此项工作对外经贸行业有利,对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有意义,因此今后我们还要坚持不懈地做好此项工作。除了协会自身要积极开展工作以外,我们还要依赖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同时我们也希望全国的外贸企业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附件
国际班轮公司非法收取的不合理附加费
1.码头作业费(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850-1200/TEU(标箱)
2.燃油附加费(BAF-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1000-2500/TEU
3.紧急燃油附加费(EBS-emergency bunker surcharge)¥1200-2400/TEU
3.旺季附加费(PSS-peak season surcharge) $300-1000/TEU
4.运价成本复原费(RR-rate recovery,或 $700-1200/TEU
CRS-cost recovery surcharge, 或
ECRS-emergency cost recovery surcharge
5.GRI-general rate increase综合费率调整 $600-1000/TEU
6.单证费(D F-documentation fee: ¥300-500/bill(每单)
1)提单费/Bill of lading fee,
2)换单费/设备交接单费EIR-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 fee,
3)装箱单费packing list fee,
4)改单费Document amendment fee.
5)提单重制费B/L re-made fee)
7.集装箱铅封费(CSF-container sealing fee) ¥25-45/TEU
8.设备操作管理费(EMF-equipment management fee) ¥50/TEU
9.保安费(SSC-Security Surcharge) $50/TEU
10.币值调整附加费(CAF-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 17-20%
11.巴拿马运河费(PCF-Panama Cannel Fee ) $45-260/TEU
12.设备紧缺附加费ESS-equipment shortage surcharge¥600-2000/TEU
或 集装箱失衡附加费(CIC-container imbalance charge)
13.优先装船费(Preferential loading Charge) ¥200-3000/TEU
14.订舱未付货费(No show charge) $100/TEU
15.雾季附加费(Foggy charge) $100/TEU
16.烟尘排放附加费(Smoke emission fee) $5-9/TEU
17.欧美预报舱单数据费(ENS-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
AMS-America Manifest System) $180/TEU
18.低硫附加费(Sulphur emission fee) $30-160/TEU
19.集装箱重量核查费VGM ¥100/TEU
20.反恐费anti-terrorism fee ¥50-100/TEU
以上附加费每年约4000亿元;其中THC-码头作业费约2400亿元。
国际班轮公司在我国非法收取CY-CY(场站至场站)运费之外的码头作业费-THC总额
(根据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统计,2022.2.更新)
年度 港口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1上海 |
3362 |
3528 |
3653 |
3713 |
4018 |
4201 |
4331 |
4350 |
4703 |
2宁波舟山 |
1735 |
1945 |
2062 |
2157 |
2464 |
2635 |
2753 |
2872 |
3108 |
3深圳 |
2327 |
2403 |
2421 |
2422 |
2512 |
2574 |
2577 |
2655 |
2877 |
4广州 |
1531 |
1616 |
1757 |
1858 |
2010 |
2037 |
2283 |
2317 |
2418 |
5青岛 |
1552 |
1662 |
1750 |
1801 |
1830 |
1930 |
2101 |
2201 |
2371 |
6天津 |
1301 |
1405 |
1450 |
1450 |
1504 |
1600 |
1730 |
1835 |
2027 |
7厦门 |
800 |
857 |
918 |
960 |
1040 |
1070 |
1112 |
1141 |
1205 |
8苏州 |
530 |
445 |
523 |
540 |
|
643 |
627 |
629 |
811 |
9营口 |
530 |
576 |
592 |
601 |
627 |
649 |
548 |
565 |
521 |
10日照 |
202 |
242 |
281 |
|
|
401 |
450 |
486 |
517 |
11连云港 |
549 |
500 |
500 |
469 |
472 |
475 |
478 |
480 |
503 |
12钦州 |
|
|
|
|
|
|
|
|
463 |
13佛山 |
|
275 |
299 |
318 |
|
398 |
444 |
405 |
371 |
14大连 |
1001 |
1012 |
930 |
959 |
970 |
975 |
876 |
511 |
367 |
15烟台 |
215 |
236 |
245 |
|
|
297 |
310 |
330 |
365 |
16福州 |
|
|
|
|
|
|
|
|
345 |
17东莞 |
189 |
283 |
336 |
|
|
377 |
368 |
380 |
340 |
18唐山 |
|
|
146 |
|
|
302 |
294 |
312 |
329 |
19南京 |
266 |
276 |
292 |
|
|
321 |
331 |
302 |
311 |
20武汉 |
|
|
|
|
|
|
|
|
248 |
21嘉兴 |
|
|
|
|
|
|
|
|
222 |
22珠海 |
|
|
|
|
|
|
|
|
204 |
23南通 |
|
|
|
|
|
|
|
|
203 |
24海口 |
|
|
|
|
|
|
|
|
201 |
25泉州 |
170 |
188 |
200 |
|
|
238 |
258 |
226 |
195 |
26锦州 |
|
|
|
|
|
|
|
|
183 |
27汕头 |
|
|
|
|
|
|
|
|
180 |
全国总量-万标箱 |
18878 |
20200 |
20959 |
21798 |
23800 |
25100 |
26100 |
26430 |
28272 |
增减% |
+7.2 |
+6.4 |
+4.1 |
+4 |
+9.1 |
+5.4 |
+3.9 |
+1.2 |
+7 |
THC总额亿元 |
1363 |
1459 |
1514 |
1574 |
1720 |
1813 |
2218 |
2246 |
2403 |
注:1)重箱占总吞吐量通常为85%左右(空箱约15%)
2)华南地区THC(ORC)每标箱为141美元
3)北方地区2002年至2008年,THC为370元/标箱;2009起每标箱提高到560元;2011年起涨到750元标箱,2012年起850元-1200元标箱; 全国平均850元/TEU
4) THC是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班轮价格条款是CY-CY场站至场站,班轮公司向FOB出口商收费违反惯例,在运费之外另收取THC等于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