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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付THC的依据及诉讼需收集的证据的通知

各省市货主、货代协会;外经贸企业协会及货主、货代企业:

    最近,各地货主、货代企业纷纷询问拒付THC的依据和诉讼需掌握何证据。为便于大家掌握,现将拒付THC的依据及诉讼需收集的证据通知如下:

一、拒付THC的依据

1、三部委“码头作业费调查结论”第一条意见:“THC在性质上属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

2、1996年交通部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1996年10月17日交通部交水发[1996]880号文发布)第六条:运价应按CY/CY条款报备,因非航运公司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报备的,应加以说明。

3、经贸大学黎孝先教授编写的“国际贸易实务”中有关“班轮条款管装管卸”的国际惯例。

二、诉讼要掌握的证据:

1、在FOB出口和CIF/C&F进口情况下,货主、货代首先要根据以上依据拒付THC, 如船公司坚持要收THC,必须向船公司出具不支付THC理由的书面声明。

2、如货主、货代拒交THC,船公司就扣发提单或不让提货,要做好书面记录,记载好有关当事人;

3、如被迫交纳THC,在提交拒付THC书面声明的同时,要索取班轮公司出具的有THC内容的发票。如货主准备作为原告,发票抬头要填写货主名称,如货代垫付THC,货代仍然要让船公司出具抬头为货主的THC发票;如货代准备作为原告,要索取以货代为抬头的THC发票。

4、涉及出口FOB/进口CIF条款的买卖合同。

5、涉及班轮公司签发的班轮提单(CY-CY条款)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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