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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班轮公司相互串通并利用优势地位向中国货主强行加收THC的举报([2002]外经贸企协字第52号)

交通部:

2001年12月,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远东班轮公会(FEFC)、亚洲西行运价协议组织(AWRA)、远东/亚丁湾红海港口公会、亚洲/澳洲讨论运价协议组织(AADA)和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IRA)等及其成员代表一起相继到上海、青岛、大连和北京,就他们在中国港口向货主加收THC(集装箱码头作业费)向各地货主协会和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进行了通报。他们介绍,他们已决定从2002年1月15日起向货主收取THC,标准如下:干货:20英尺集装箱370元人民币,40英尺集装箱560元人民币;冷藏货:20英尺集装箱410元人民币,40英尺集装箱610元人民币。已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现行收取的始发地接货费(ORC)改名为THC,其原收费标准(20英尺集装箱141美元,40英尺集装箱269美元)不变。他们在中国推行THC的理由有:1、由于中国交通部和国家计委关于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等提价15%的而增加了船公司的成本。THC的收费水平是根据这一提价幅度而制定的,中国港口向班轮公司加收多少港口集装箱装卸费,班轮公司就要向货主收取多少。2、为了报价的透明度。3、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4、运价可以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有涨有落,而码头作业费是稳定而长期的。5、在中国收取THC,不必要得到政府部门或货主协会的批准或支持,只需要理解。

国际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向中国货主收取THC受到了全国广大货主的强烈反对。为此,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和各地货主协会代表全国广大货主与上述国际航运组织的代表于去年12月19日进行了对话,同年12月25-26日召开了上海货主协会口岸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今年1月8日发表了《致中国货主的一封公开信》,还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名发表了《致班轮公司的的一封公开信》进行了对话,表明了全国广大货主的立场,反复阐明了全国广大货主的立场,主要如下:

一、上述国际班轮航运组织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他们组织、操纵多家班轮公司,相互串通在中国强行加收THC,是不合法的。

二、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和班轮条款,班轮公司应管装管卸,并收取包括装卸费在内的班轮运费。而货主只需付班轮运费,不需另付装卸费。现在,班轮公司在班轮条款运费之外加收THC,不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班轮条款。

    三、上述国际班轮航运组织把THC作为一种固定的附加费违反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规定。该守则规定:公会因费用的突然增加和异常增加或受益减少而收取的附加费,应视为临时性质的,并要向货主说明收费理由和提供相关资料,在情况变化后应立即撤消。而且,港口装卸收费项目是由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联合下文公布的,班轮公会和船公司岂能自行另立收费项目。

四、上述国际班轮航运组织在中国港口强行加收THC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国际海运运价和附加费包括在中国加收THC以及班轮公会协议应进行报备。照理应提供加收THC的资料和文件,并说明理由接受监管。而上述国际班轮航运组织则解释说,因为中国交通部调整外贸港口收费规定和标准,增加了班轮公司的成本,加收THC是为了找回成本。显然,他们加收THC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交通部和国家计委指出,调整外贸港口收费规定和标准只是调整收费项目并没有增加反而降低了班轮公司的港口费用和成本。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国际班轮航运组织和班轮公司以强行向中国货主加收THC这种歧视性条件给广大中国货主造成了损害。

五、上述几家国际班轮航运组织操纵10几家班轮公司,相互串通,以同一时间、同一标准、同一做法联合在中国港口强行单方面向货主加收THC,是搞价格串通和价格联盟,是非法的垄断行为,是对中国货主的歧视,损害了中国货主的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有关反垄断行为的规定,严重背离了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

六、尽管国际班轮航运组织依靠其市场垄断地位,强行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推行THC,但世界各国和各地货主一直对THC表示强烈不满和反对,挑战它的合法性,并不断向联合国经合组织投诉。欧盟货主指控THC是垄断性的定价,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2000年5月欧盟以违反欧盟竞价法为由,对 15家亚欧航线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附加费的行为处以700万欧元的罚款。澳大利亚货主协会挑战THC的合法性,并打算告上法庭。斯里兰卡公平贸易委员会依据《公平贸易法》进行了调查,并命令撤消对FOB出口商征收THC。经合组织在今年4月中发表的一份报告中建议各国政府取消航运公会和讨论协议组织反托拉斯豁免。因此,有着严重争议的THC根本不是国际上通行无阻的惯例和做法,也不是一种正常、合理的市场商业行为。

我会在充分考虑到班轮公司正当利益和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合情合理解决THC争议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货主真诚希望有一个公平竞争、相对稳定的、船货双方都能接受的航运市场运价,反对运价大起大落。同时坚决主张船货双方进行定期对话,建立协商机制,在尚未达成共识之前班轮公司暂时收回单方面强行收取THC的通知,通过船货双方协商,寻求双赢的解决办法。并参照国际上船货双方都能接受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提出了一些在我国解决THC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建议。

令人遗憾的是,上述国际班轮航运组织缺乏协商解决问题的诚意。船货双方虽然又于今年1月23日和3月15日进行过会谈,仍然没有就THC问题达成共识。也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上述国际班轮航运组织声称他们不能就THC问题进行谈判和做决定,只能对话。而实际上,他们仍然一意孤行,加紧强制推行THC。2月28日,美国总统班轮公司致函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说,他们将如期在中国港口向托运人收取THC,并毫不掩饰地表示将“根据市场需要,与其它公会承运人一起对这一统一行动作出适时与适当的调整”。有的班轮公司强迫货主在订舱前先签订保函,保证支付THC,否则不予订舱。有的班轮公司威胁,如货主不付THC,就扣单、扣货,使得货主的货物出不去、进不来,以迫使货主就范。一些货代企业也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此下去,势必影响外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严重扰乱外贸运输市场的经营秩序。此次各航运公会操纵的统一强制收费,几乎涉及所有我国外贸运输的国际航线和所有进出口企业和工厂。据初步测算,如果班轮公会在中国各港口普遍加收THC,今年将会给中国货主增加约110亿元人民币的成本。这对当前严峻的外经贸形势,无疑是雪上加霜。THC将严重抵消国家和地方扶持外贸的政策效应,大大削弱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进而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其直接和广泛、近期和长远的影响不可低估。

为此,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再次呼吁中国广大货主团结起来,暂不支付THC。同时,积极向外经贸部、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及国务院领导反映情况,呼吁依法行政,以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秩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名上报了紧急报告。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作了举报,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严肃调查。上海、江苏等地货主协会、货代协会也纷纷发表关于货主暂缓支付或抵制THC的声明或通知。4月25日,全国货主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参加会议的,除了主要沿海和内地货主协会的代表外,还有一些知名货主单位的代表。会议通报了会谈和最新的进展情况、班轮公司收取THC的情况以及对外贸进出口的影响,认真研究了应对措施。4月26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在京召开了“中国货主抵制强制推行THC新闻座谈会”,会上介绍了船、货方关于THC争执起因和经过;地方货主协会和知名货主代表介绍了班轮公司收取THC及其对当地外贸的影响和货主抵制的情况;宣读了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日本、韩国、泰国和加拿大等货主协会支持中国货主反对THC的立场声明,部分代表到会发言,介绍了世界各国和各地区货主协会反对THC的情况和做法;海事法律专家专论THC;还发布了155家中国知名货主《关于坚决抵制航运公会强制推行THC的联合声明》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外尚投资企业协会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关于抵制国际航运垄断组织强制推行THC的联合声明》。

鉴于THC问题的影响越来越大,我们应广大货主的要求,特此向贵部举报,要求从国家利益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严肃调查此事,并举行听证,依法行政,坚决制止这种肆意侵犯我国广大货主正当权益的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秩序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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