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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会上对THC立场观点的总陈述(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副会长蔡家祥)

蔡家祥副会长对THC立场观点的总陈述摘录

(THC调查会,2003年8月21日)

 

自从2002年1月15日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操纵班轮公司向中国货主征收运费之外的THC以来,遭到了全国货主的乃至世界各国、各地区货主组织的强烈反对。各国货主协会纷纷来函来电,表示坚决支持中国货主反对THC。班轮公司在中国征收THC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一种违反国际贸易惯例和集装箱班轮运输条款,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乱收费行为。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代表全国货主与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的代表进行过三次对话,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THC问题。但是班轮组织拒绝与我会进行协商,只希望我们理解,甚至无理地声称他们愿意对中国货主完成这个教育过程。

现将全国货主的立场和观点陈述如下:

一、在运费之外征收THC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和班轮条款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港口几十年来的习惯做法,THC是包括在运

费之中的,我国货主从来不用支付运费之外的THC。在国际贸易术语中,如CIF、FOB等通用的贸易术语对谁付运费的理解是固定的,FOB条款由买方支付运费,CIF条款由卖方支付运费。集装箱的运费包括CY—CY(堆场至堆场)的一切费用。将THC与运费剥离向无义务支付运费的第三方收取是重复收费,并将导致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产生变异和背离,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使贸易和运输关系变得复杂化和混乱。

按照班轮条款,班轮公司要承担堆场到堆场(CY-CY)的一切责任与费用(当然也包括装卸费在内的THC),货主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指定的堆场时起承运人就开始掌管了货物,承运人的提单上一般都标明CY—CY条款。班轮公司把本身应该承担的成本、责任与费用转嫁给中国货主违反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班轮运输条款的内涵。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集装箱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被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因此,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装卸、平移是班轮公司的责任,班轮公司所收取的运费已包括装卸费在内的THC。这是国际海运业一直以来的习惯做法,已为船、货双方所接受和认可。因此,有关THC的费用,如同燃料、船员的工资、船舶代理、停泊、船舶进出港口等有关费用一样,只能作为运输成本包括在运费中,而不能剥离开来强行向货主或托运人收取。

    在FOB出口合同条件下,运输由买方自行安排,但目前班轮公司也要强行向与运输合同毫无关系的中国卖主征收THC,这更是毫无道理的。

二、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操纵班轮公司强行向货主征收THC违反了国际有关公约和中国的有关法规:

1.违反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关于协商的基本原则和附加费是临时性的基本原则;

    班轮公会在THC问题上从来没有表示过可以协商,只是希望中国货主理解和支持。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关于附加费的规定以及协商的原则是:公会因费用的突然增加和异常增加或收益减少而收取的附加费,应视为临时性的,并要向货主说明收费理由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协商后执行,在情况变化后应立即撤销。

  班轮公司把THC从运费中剥离开来作为一项长期、固定的收费项目,既不属于《公约》所允许的临时性附加费,也不属于运费的调整范围,严重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假如是《公约》所允许的附加费或运费的调整,也应严格按照协商程序办。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期发布的《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

年11月1日生效)列出5种行为为垄断行为。其中的一种“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的行为就是垄断行为。班轮公会操纵班轮公司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以同一标准向中国货主征收THC是明显的串通合谋损害货主利益的非法垄断行为。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关

于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伤害交易对方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班轮公司威胁货主,如不付THC,就扣发提单,不给订舱,不放

货。属于弱势群体的货主被迫就范。班轮公司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利用

优势地位强迫货主接受不公平交易的强制性行为。

三、班轮公司强行向中国货主收取THC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据测算,2002年中国货主支付的THC约为132.5亿元,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3256亿美元的0.5%。目前外国班轮承运的比例占80%左右,外国班轮公司拿走了80%的利益。如把THC在中国作为一种长期固定的费用转嫁给中国货主,势必造成FOB指定货的进一步增加(当然境外客户指定的是外国的班轮公司和货代,而不是中国的班轮公司和货代),这对我国的国轮将带来更严重的影响,承运比例将进一步减少,海运外汇收支进一步恶化。同时我国的货运代理、保险、税收等行业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的出口成本增加,将大大削弱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四、对解决THC问题的建议

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这是航贸双方公认的。在我国,目前THC作为港口收费项目,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定价,并由港务局统一收取。船公司是运输企业,因此没有资格在中国收取THC,只能收取包含THC的运费。

鉴于已实行收取THC的国家和地区都遭到货主的强烈反对,尤其是在去年召开的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年会上,一致要求班轮公会取消THC,一切费用包括在运费里,不允许把THC单列收取。建议参照斯里兰卡和以色列的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宣布禁止在运费之外单独征收THC,实行运费一口价,并责令班轮公司向货主退还已征收的THC。同时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对班轮公司的非法垄断、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交易对方的强制性交易行为进行严肃处罚,以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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