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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调查会议题问答(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对答)

一、请班轮公会(班轮公司)和货主协会分别陈述对THC的主要意见和观点。

货主协会的观点(另陈述)

 

二、与国际公约相关的问题

问题1:根据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班轮公会是何种性质的组织,他们是否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才可以开展活动?

答:根据《公约》,班轮公会是一个由两个以上的船舶运输承运人,根据协议或安排以统一的或共同的运价和其它协商一致的条件提供班轮运输的组织。按照《公约》第21条,班轮公会应当在其从事服务的所有国家设立代表机构,并应确保托运人及公会均能获知彼此的意见,以便迅速作出决定。《公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项规定的惩罚后果,但违反此项规定毫无疑问地影响班轮公会适当履行《公约》的其它义务,例如6、9、10条等。

班轮公会可以根据《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在中国开展活动,但不能违反《公约》本身和中国的相关法律。

此次争议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并不是简单的一个班轮公会的问题。2001年12月19日货主协会收到的收取THC的通知,最上方写着是亚洲西行运价协议组织(AWRA)、东行管理协议组织(EMA)和地中海运价协议组织(MRA),而下面的联系人却是远东班轮公会(FEFC)。此外,在2002年3月15日货主协会与另外几家承运人组织(即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IRA)和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的代表称12月19日的通知与他们无关。可见,这一次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一个班轮公会的垄断行为,而是涉及到多个班轮公会之间、或者班轮公会与多个非班轮公会的承运人组织之间的再联合的垄断。《公约》没有为这种比班轮公会的垄断程度加剧的垄断提供豁免保护。因此此次事件不属于公约豁免范围。

为了有助于澄清问题表达上的方便起见,以下有的地方暂且假设此次争议涉及的班轮公会、其他承运人组织和他们之间再联合的组织统称为“班轮公会”,但是必须明确,非班轮公会的承运人组织和再联合的组织超越了《公约》提供反垄断豁免保护的范围。
  问题2、班轮公会或其代表是否就收取THC与中国的托运人组织或其代表协商,协商情况如何?
    答:班轮公会及其代表与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和地方货主协会只进行过对话,通报收THC的决定,但从来没有就此问题进行过协商。他们表示,收THC不需要协商谈判,只需要理解和支持。

协商应当是指按《公约》第11条所指的协商,按照该协商机制第11条(4)的要求,协商应当在最后决定作出之前进行.因此,此次征收THC显然是没有经过协商.

问题3、在班轮公会与托运人组织未能就THC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班轮公会成员能否收取THC?《公约》对此有何规定?
    答:不能。因为《公约》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第五项规定:班轮公会在处理与货方之间的关系时,适用“协商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协商应在作出最后决定之前举行。”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关系应是《海商法》所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合同能否成立要遵循《合同法》第三、四、五条规定:“合同法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班轮公会及其成员单方面强行收取THC违反公平和自愿的原则,违反“协商原则”,违反了《海商法》、《合同法》和《公约》。

班轮公会只能做《公约》规定可以做的事情,《公约》未规定可以做的事情通常受各国国内法律所约束。此次多个承运人组织联合决定以同一时间、统一标准、在中国各港口强行开征THC,是串通合谋的非法垄断行为,应受中国《价格法》第14条的惩罚。

此次在中国的THC问题,既不属于《公约》所允许的附加费,又不是“运费率的普遍提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围。

问题4、《公约》对处理或调解托运人组织与班轮公会之间的争议有何规定?
    答:《公约》第二部分中的第六章(第23-26条)是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第24条对纠纷类型和分别适用的时效作出不同规定。(a)假设收取THC属于“运费率的普遍提高”或者“附加费”;(b)有关运费普遍上涨的纠纷,自按照第14条(1)规定的通知期间到期日前(即在前面提高运费率开始实施的日期以前);(c)有关附加费的纠纷,自按照第16条(4)规定的30日到期前。

纠纷解决机制是“强制调解”,“强制调解程序”由一方从国际调解员名册中指定调解员开始。强制调解的特点是其调解程序为强制性的,但是其“解决建议”是非强制性的,即以当事人接受为前提。

问题5:THC是否属于《公约》规定的附加费,还是具有其他属性的费用?
  答:目前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收取的THC不属于《公约》第十六条所允许的附加费,也不属于《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运费率普遍提高的情形,而是属于巧立名目的一项乱收费项目(2001年12月15日收取THC的通知中称原来在广东等地收取的始发地收货费(ORC)将“改称(RENAMED)”THC)。《公约》第十六条有关附加费的的原则是:“临时性”的、“突发性”的、“异常性”的。而THC是长期固定的、在运费之外的重复收费项目。《公约》只允许班轮公会对运费和临时性附加费采取集体行动,对收取THC的集体行动不属于《公约》的豁免范围。

 

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相关的问题

问题6:班轮公会以及班轮公司之间能否就涉及中国港口航线的运费或者其他服务收费订立协议或者采取协同一致的行动?

答:除非符合我国加入的《公约》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否则不可以。按照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班轮公会的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约行动守则公约》的定义,那么,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也需要协商一致并根据《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交通部备案。

此次班轮公会的统一行动明显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中国法律如《价格法》等禁止串通合谋统一定价行为和其他类似一致行动。

问题7:班轮公会以及班轮公司之间在中国港口收取THC采取协同一致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答:明显是。因为这是多个承运人组织安排,收费的时间、地点、标准都是统一的,而事先没有与相关单位协商。承运人组织的行为使货主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有两方面:一方面表现在货主被迫在正常的运价之外额外负担THC;另一方面因班轮公司对抵制THC的货主“不予订舱”,甚至“扣单”、“扣货”,使货物正常出运和正常收货受到严重影响。《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通知》规定,对于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采取相互串通、订立协议、建立联盟等方式联合控制价格的行为应当严格禁止。

问题8:班轮公司收取THC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7条规定?即:班轮公司收取的THC,是否属于“歧视性价格”?班轮公司收取THC的行为,是否属于“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答:《海运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运输企业不能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的价格或其它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THC是码头作业公司向船公司收取的费用,船公司本来就将其作为作为成本打入运费中,这是国际贸易的惯例,也是中国港口数十年来形成的惯例。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单独向货主收取THC名不正、言不顺,属于两次收取THC。因此船公司在中国港口针对中国货主收取的THC构成了严重的价格歧视行为。

班轮公司威胁货主,不付THC,就扣发提单,不允许订舱,不放货。这是明显的限制性条件,是班轮公司滥用优势地位损害货主利益的强制性行为。

问题9:班轮公会、班轮公司在涉及THC的问题中,是否存在非法的垄断行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反垄断有何规定?
    答:凡是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是其它协调一致的行动,在没有经过与有关方面协商,滥用其优势地位的行为都是垄断性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6月出台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规定: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的行为是垄断行为。多个承运人组织联合在中国强制向货主收取THC,是非法垄断行为。因为他们出台的这项收费项目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以同一手法迫使货主执行的,货主不支付THC,就拿不到提单,订不到舱,提不到货,只好被迫就范,使货主没有选择班轮公司的权利。中国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反垄断法》,但《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价格法》第十四条都体现了反垄断的含义。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段时间发布《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自  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列出五种行为为价格垄断,其中第一种就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任何不符合《公约》规定的统一定价行为都构成非法垄断行为。

 

四、关于强制交易行为

问题10、在班轮公会与托运人组织未能就THC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班轮公会成员收取THC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交易?
    答:既不符合〈公约〉,又违反中国法律,肯定构成强制性交易行为。参阅对问题9的答复。

问题11:在履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在何种条件下,承运人(班轮公司)扣留提单或留置货物是合法的?反之,在何种条件下是非法的,或者构成强制交易?
    答:根据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货物经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它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货物”。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托运人支付的运费已包括THC,船公司没有经过协商,强行向与支付运费无关的中国货主收取THC,拒付THC就扣留提单和留置货物,是严重的民事侵权和强制交易行为。

 

五、其它相关问题

问题12:班轮运费与THC是何种关系?依据什么确定THC的收费标准?班轮公司在中国收取THC的标准与收取方式?
    答:关于THC的性质,此次收取THC的承运人组织声称的是集装箱码头装卸费,而一些权威学者认为是集装箱场站作业费。不论是什么性质,根据中国港口70年代以来形成的惯例,班轮运费里包含了THC。

在中国,THC属于港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制订,目前只有各地港务局有权收THC,班轮公司无权收THC,只有收运费的权利。

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合资码头高于国家标准。但各地港务局为揽取更多的货源往往对船公司有优惠费率,大多数低于部颁标准。这样,不同港口、不同船公司支付的成本不一。但班轮公司在班轮公会的操纵下,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370元/TEU,560元/FEU,华南地区把ORC改成THC后的标准为141美圆/TEU,269美圆/FEU),强行向货主收取THC。他们收取的方式是强制性的,不管何种贸易条款,就连出口FOB、进口CIF、CFR属于外国买卖方支付运费的,也要中国发货人和收货人支付THC,如不支付THC,就不予订舱、不签发提单、不给换小提单提货。

班轮公司将THC/ORC从运费剥离向中国货主收取,目的是避免影响大多数与他们订立运输合同的非中国托运人,而将额外收取的费用转嫁于与他们没有合同关系的中国货主。这是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

问题13:班轮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班轮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性?班轮公司的行为必须符合班轮条款吗?
    答:班轮条款的特点是:1)固定船期、固定航线和港口、相对固定的运费;2)由船方负责配载和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付装卸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通常来说,货方把货物交到班轮公司指定的场站(CY)。CY到CY发生的费用由船方负担。

我国海商法第46条明确:“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货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上述条款的特点和《海商法》的定义是符合传统国际贸易运输惯例的,有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中国的对外贸易一直是遵循上述惯例运作的。如班轮公司违反班轮条款,货主可据此与航商论理直至寻求司法援助,因此,班轮条款具有强制性,班轮公司的行为必须符合班轮条款。

问题14:班轮公司收取THC是否需要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与THC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们理解该问题涉及的“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惯例中的价格条款,例如CIF、FOB等,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原因是,以集装箱方式的班轮运输涉及的国际贸易价格术语(条件)中,如CIF、FOB等,对于包含或不包含的运费的理解是固定的,该运费包含码头装卸费。将THC与运费剥离(所谓“剥离”实际上是向托运人以外的人收取THC),将导致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产生变异和背离,使贸易关系和贸易运输关系变得复杂化和混乱。

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收取THC是属于违反国际贸易惯例和班轮条款的问题。与THC有关的中国港口长期以来沿用的国际惯例是班轮条款,即班轮公司要负担CY到CY的一切责任与费用。

问题15:班轮公司在世界上哪些国家(地区)的港口收取THC?收取的方式和收费水平如何?
  答:那些国家(地区)收不收THC并不重要,这与能否采取统一行动收取THC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目前讨论的问题是收得合不合理,是否违法,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问题。不是说周边国家(地区)收,我国也得仿效照收。把周边国家和地区遭到强烈反对和认为非法的东西搬到中国来是完全没道理的。在东南亚以及欧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征收THC一直都遭到各国、地区货主的强烈反对。有些国家政府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取消了THC,有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有些通过协商解决,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这是一个悬而未决有争议的问题,货主一直在争取公正解决。我们认为班轮公司在中国收取的班轮运费中已包含码头作业费,不应向货主重复收取THC。

目前班轮公司收取THC的标准一般是码头作业公司向其收取的实际码头作业成本,但有的远远超出码头作业的实际成本,如香港等。

实际上,之所以班轮公司能不顾货主普遍、强烈的反对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收取极不合理的所谓的THC,就是因为存在班轮公会和讨论协议组织等其他形式的承运人组织的垄断,而这种垄断现在越来越普遍地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过时的甚至是“腐朽”的。现在国际上的趋势是限制乃至取消这种反垄断豁免,同时有的国家已经禁止班轮公司收取THC。

问题16:世界上哪些国家(地区)政府禁止或者干预班轮公司收取THC?
  答:斯里兰卡、以色列等。

问题17:班轮公司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港口收取THC过程中,与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是否存在争议?这种争议是通过何种机制、途径解决的?
  答:都有争议。有些国家政府出面干预取消THC,有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些是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争议未决的国家和地区,货主一直在力争公正解决。

问题18:请提出解决THC问题的建议与方案,并说明理由。

(一)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这是航贸双方公认的。鉴于已实行收取THC的国家和地区都遭到货主的强烈反对,尤其是在去年召开的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年会上,一致要求班轮公会取消THC,一切费用包括在运费里,不允许把THC单列收取。我们建议采用斯里兰卡和以色列的办法,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国《价格法》《国际海运条例》宣布取消单独收取THC并退还已征收的THC。

(二)此次调查会调查的目的是调查承运人组织和班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因此,建议在中国的《海运条例》中进一步规范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的行为,同时还要考虑到,中国虽然是一个航运大国但还不是一个航运强国的特征,即三个百分之八十;(1)出口贸易80%为FOB,由进口商指定外国运输公司占据了运输的支配权,中国货主也只好服从。(2)集装箱运输外国班轮公司占80%,中国远洋、中海和中外运等约占20%。去年中国货主支付了132.5亿元的THC,中方只能拿到26.5亿元,100多亿被外国班轮公司拿走,外国班轮公司的优势还在继续发展。(3)出口企业中中小货主的数量占80%以上,没有能力同国际班轮公司抗争,忍而无奈地交付THC。因此要突出强调公平协商机制,给弱势群体的中国货主组织、货主企业和强势群体的班轮公会、班轮公司平等的协商地位。

(三)强制收取THC问题,引发在航运市场上航商肆无忌惮地公布其他一系列收费项目,建议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承运人只向货主收取“一口价”的运费,不准在运费之外再收取其他五花八门的费用,查处不合理的乱收费。

(四)在收取THC的问题上,各班轮公司的想法和做法是极其一致的,因为THC是固定的只升不降的收费项目,不参与市场竞争,正因为有了THC的保底,才出现我国日、韩航线的零运费和负运费,而运费是市场价,因此建议航运主管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整顿航运市场的无序竞争,行业协会要发挥协调作用,禁止不公平的运价大战,防止运价大起大落和乱收费,严格执行运价报备的规定,坚决查处违规操作,使航运市场的运价保持在稳定、合理的水平上,防止航运企业由于无序竞争造成亏损而将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无辜的中国货主,损害货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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