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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转让多式联运货物单据的新文书的调查问卷

各有关外贸企业:
       当前,海运提单在海运中被广泛用作为物权凭证,而铁路、公路和航空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通常称为“托运单”),通常不可转让,不能发挥物权凭证的作用。

        据悉,目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六工作组正在制定一份关于“可转让多式联运货物单据”的“新文书”。“新文书”预计启用一种名为“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新型物权凭证“,该单证可在多式联运或单一运输方式中,对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都可以发挥类似于海运提单的可转让、可抵押的作用。
        鉴于此,联合国贸法会秘书处针对国际大宗商品贸易商发出了一份问卷,征求大宗商品贸易商(托运人)对可转让货物单证(提单)的意见。请相关外经贸企业打开以下链接(https://forms.office.com/e/8EYiMGYFzk),回答问卷相关问题并提交(用时约2-3分钟),以便联合国贸法会进一步修改完善。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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