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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英文为CHINA  SHIPPE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A)。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本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对全国外经贸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协调、规范,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会不从事与本身协调业务无关和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服务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和外经贸企业服务。

第六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调和规范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合理竞争。

(二)围绕外经贸行业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深入探讨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国际商务单证员及外经贸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培训与考试工作,为外经贸企业培养基础性人才。

(四)宣传促进外经贸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大力推广我国企业和产品。规范会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根据规定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和网站,宣传国家外经贸政策,为会员提供外经贸行业的最新动态和信息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开展国际交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览展示活动,为会员搭建贸易促进平台。推动企业“走出去”,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七)维护外经贸企业的合法权益。与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船公司、港口码头、货运代理、船务代理等单位进行业务对话, 取消或降低不合理收费项目,增强外经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协商对话,最大限度的维护外经贸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扩大和加强同国内外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特别要加强与各国货主组织的联络和沟通,取长补短,互相借鉴。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经依法批准,经营各类进出口贸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与外经贸有关的科研院所和教育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企业协会、货主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

在外经贸企业管理研究和实践工作中有丰富经验,推动企业管理有显著成绩的人员,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的常设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任务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及咨询服务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大会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会员单位推选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

(二)国内外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商务部及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协会章程
协会概况

协会概况

OVERVIEW OF THE ASSOCIATION